文章來源:色教育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:2021/6/14 15:47:40
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》對幹部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作了以下主要規定:
強調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,要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,實現全覆蓋。
規定省部級、廳局級、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,其他幹部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。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,應當及時補訓。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,确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,應當在提任後1年内完成培訓任務。
要求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,組織實施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,支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,并提供必要的條件。 規定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産教育培訓期間,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,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、出國(境)考察等任務。同時規定,幹部參加脫産培訓的情況要記入幹部年度考核表和任免審批表。
規定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,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,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。 規定将幹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爲幹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職、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,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爲優秀等次。這些規定和要求,體現了中央對幹部的關心,順應了廣大幹部對培訓工作的期望,将有力激發幹部參訓的内生動力和學習潛力。